船舶碰撞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进而发展成群体性诉讼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对维护社会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和航运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益。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其中,数额最大,影响力最广的当属“伤残(死亡)赔偿金”,其他诸如医药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在同一事故中差别并不大。
“伤残(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项目的重要部分,其受到的影响主要有年龄、伤残程度和城镇与农村标准。
前两者受个体影响,本文不予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说是大相径庭。
以2017年的统计标准为例,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727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258元,相差近2万元。若均以死亡为标准,其死亡赔偿金相差近40万元。“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不为大众所认可。
故同命同价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当中,后全国进行了广泛试点,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部分地区实行同命同价,以城镇标准核算赔偿。
在(2016)浙72民初910-922、949号吴泽淼、姚兰香等14人与被告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当中,2016年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经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致渔船当场沉没,船上14名船员全部死亡。
海事部门调查报告显示,肇事外轮明知发生碰撞事故,但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选择逃逸,错过了最佳施救时间。14名遇难船员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77余万元。其中13名船员为农村户籍。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3名农村户籍船员与1名城镇户籍船员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14名死亡船员全部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在2016年,最高院的同命同价试点的明电发布在2019年,宁波海事法院的法治精神是值得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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