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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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FCL贸易术语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国际贸易 |378人看过

FCL贸易术语指的是Full Container Load,作为拼箱货的相对术语,指一整集装箱,有时也指Full Container Load Order,即整柜定单。在既无证据表明双方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加收了货物从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指定地点的运费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FCL贸易术语不同于FOB、CIF等成熟的贸易术语,其承运人责任期间并不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承运人责任期间,在运输期间又无法达成相应的补充协议,只能参照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最为普遍的承运人收、交货操作模式,并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照《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FCL贸易术语下,承运人的责任起始于启运港接收货物时,止于目的港交付货物时。

在(2019)浙民终156号彭罗乐斯海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汉宏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托运人望达公司委托汉宏物流公司宁波分公司对其货物进行运输,产物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并出具保单,双方约定贸易术语为FCL/FCL。卡车公司派遣汽车前往提货时,发现涉案集装箱被冒领。之后,当地警方仅追回958箱货物,剩余679箱货物未追回。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后,获得代位求偿权,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提单只载明了FCL/FCL,即为集装箱整箱交接,既无证据表明双方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加收了货物从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指定地点的运费,因此,本案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认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始于启运港接收货物时,止于目的港交付货物时。

综上,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又未能就此形成补充协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结合交易习惯和《海商法》相关规定来确定其责任期间。当然,这种认定方式不仅适用于本案,还适用于其他贸易术语或类似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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