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没有办法变更的,投保人只能通过退保的方式来变更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的实际经营中是能够存在的。当保险标的因转让而发生变更之后,《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后,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就消失了,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重新建立了财产保险关系。
举例说明:A公司就一批货物向B保险公司公司购买航空保险后,由于该货物被法院判决确认给C公司,此时A公司拟与C公司签订合同将此前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转让给C公司,此时就可以完成保险合同权利的转让。并及时通知了B保险公司。
我们团队认为,关于航空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包括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如保险标的的改变(包括数量、金额、所在位置等)、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改变、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及其变化、保险费缴付方式、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给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所以,财产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会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变更。分别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及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的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增加保费或者降低保费,要看是否因转移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是否因此而显著增大或者减小,这里可以参考我们团队撰写的其他文章。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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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