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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317人看过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履行、变更航空保险合同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相应的纠纷。关于航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另外,司法解释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在民诉法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5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举例说明: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航空保险,B公司所在地位于S市,A公司标的所在地位于N市,双方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A公司需向B公司书面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应手续,若双方对履行合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需向M市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团队认为:对于航空保险公司的管辖法院,首先要确认双方合同内是否存在约定,由于民诉法关于保险合同的地域管辖规定并非专属管辖,各方当事人有权以合同形式约定管辖法院,若双方未约定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被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到上述案例,合同约定A公司需向M市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N市和S市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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