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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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声明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或赔偿责任限额时,如何确定承运人的赔偿标准?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226人看过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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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是利润偏少而风险偏高的行业。为了保护行业的运营与发展,法律对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运输企业承担的风险具有可预测性。但同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托运人仍然可以通过保价声明突破责任限制,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有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且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应当在托运人声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能够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的情况除外。可见,保价声明条款主要是出于货物实际价值高于赔偿责任限额情形下对托运人利益的考量。然而,当托运人声明的价值低于赔偿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声明的价值还是赔偿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在(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95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险)与深圳市佐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中,2010年3月,上海三X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旗X公司代理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并要求旗X公司将产品运送至指定的国内仓库。货物总计164件,总重量为830KG,旗X公司声明的货物价值为3000元,总计运费为4530元。在该批电子产品到达深圳后,旗X公司转委托佐商公司空运上述货物运至杭州的指定地点。在到达无锡机场后的卸机过程中,有63箱货物受潮破损,美亚保险为该批货物承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2217149.81元,并于2011年10月26日向旗X公司支付了104194.41元的理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美亚保险以自己的名义向佐商公司行使涉案货物损失的追偿权,要求其赔付依法赔付104194.41元的理赔款及其相关利息。

在声明货物价值的保价运输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利益,托运人应当如实声明货物价值,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承运人对货物价值的认识仅限于托运人声明的价值。本案中,旗X公司在委托佐商公司托运涉案货物时,只申明的货物价值为3000元。虽然旗X公司并未如实向佐商公司申明货物的实际价值,故当涉案货物在佐商公司承运的过程中发生损害时,佐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3000元。最终货损无法按实际价值获赔,旗X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不管托运人声明的价值是不是货物的实际价值,其均应承担其声明价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便托运人声明价值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也只需按照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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