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430人看过

不同于强调机动性、作战功能的军用飞机,对用于载客、运货的民用飞机来说,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因素。一旦发生空难事故,将意味着严重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为了维护和保障公众安全利益,使民众安心享受航空运输带来的快捷便利,民用航空器本身的安全性成为了关键。作为民用航空器最低的安全安全标准,适航性又称适航,是指航空器在预期的服役使用环境中和使用限制下,飞行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作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固有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适航不仅包括初始适航,即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通过按照适航标准的航空审定并取得“三证”的过程:TC(型号合格证)、PC(生产许可证)和AC(适航证)。此外,适航还要求持续适航,也即在民用航空器的运营和维修中,也必须按照适航规章的标准和程序使其出于适航状态。不过,在整个适航管理的过程中,由于适航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且空难事故的背后往往具有多重原因,适航责任必须根据各个适航责任主体是否在各自工作阶段存在过错来认定。

在行政主体上,具有民航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机关是承担适航审定责任的主体。在我国,中国民用航空局是适航责任的行政主体,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负责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此外,对于责任承担,《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当民航局因适航管理工作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航局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航责任的民事主体是指受到各国国内有关适航法律法规约束,对其设计、制造、运营或者维修的民用航空器承担适航责任的自然人、公民团体或者单位。对于民用航空器设计者而言,其必须申请并且获得型号合格证,并在民用航空器尚未永久退役之前持续按照适航指令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民用航空器生产者而言,其责任主要在于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经适航认证的设计进行生产。对于民用航空器运营者而言,其主要责任是申请并获得适航证,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而民用航空器维修者则需在维修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以履行对航空器的适航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