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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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对民用航空器可否行使留置权

作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众所周知,在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相应的财务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一个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特殊就特殊在其保全债务的方式,类似于私力救济的暂时扣押,当物在债权人手里时,债权人就有相应的保证债权实现的方式。

在海上物流领域,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留置权,并且规定了关于船舶上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和顺序。而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并没有对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规定,甚至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仅规定了航空器优先权优于航空器抵押权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与船舶同样是特殊动产的民用航空器不能留置?

我们团队认为,民用航空器依然可以留置。首先,民用航空器作为动产,若符合留置的法定条件是可以留置的。其次,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是优于航空器抵押权的。

相关案例:

我们从全国首宗国际航空器留置权案件来分析,2007年9月,东星航空公司与白云机场签订服务协议,但在此后的合作中,东星航空却未依约按时支付航空服务费用。2009年初,白云机场获悉东星航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后,于同年3月留置其在白云机场的3架飞机。通用电气随即声称对这3架飞机拥有所有权,主张取回飞机。白云机场事后得知,3架飞机是东星航空从通用电气融资租赁取得的,由于融资租赁没有到期,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东星航空。白云机场对通用电气等4家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留置行为合法,4被告共同支付航空器维修、停场、服务费等4400多万元,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核心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的商事留置权,即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和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东星航空未依约按时支付航空服务费用原告就有主张债权的基础,当东星航空的三架飞机停留在白云机场时,原告即有了对航空器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东星航空与白云机场同为企业法人,不受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限制,其留置权合法有效。

我们团队总结为:当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即可留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一般法。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物流法律服务16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翟东卫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6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