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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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系列二:如何从本约与预约的角度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273人看过

在航空运输业务当中,航空运输承运人、代理人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往往会订立一种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合作期限、运输货物的种类、各种类、各档次的承运价格、承运人的承运航线,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但绝大多数不包含航次、目的港、交付方式、具体承运货物的品名等。这类框架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合同双方谋求一定大批量的合作契机,托运人谋求更加优惠价格,如有托运业务时直接按照订立的框架协议来订立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框架协议在方便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带来了众多争议。本文就框架协议的多种角度来分析航空货物运输框架协议。


一、本约与预约。


本约(又称“本合同”、“本约合同”),即“实现预约所订立的契约”;预约(又称“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现已失效)第二条规定时,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即:第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无须另外订立合同,为本约;反之,为预约。第二,交货付款义务是否直接发生?“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义务,为本约;反之,则为预约。第三,违约时对方作何请求?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为预约;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的合同义务,或者以不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由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为本约。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法院认为:


在司法实践当中,最高院在(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航空货物运输中框架协议可以是预约,也可以是本约,但绝大多数是以本约的形式出现。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案例解析:


以(2018)粤71民终133号民事案件当中,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为例,案涉框架协议虽载明了开户银行账号、账单寄送方式、结算方式、付款责任等内容,但合同双方在开展业务时需另行签订一个个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电子合同等),案涉框架协议即为本约合同,而后来的一个个具体的合同为独立的本约合同,只不过是延续案涉框架合同的内容而来的。故违反框架协议的即为违约行为。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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