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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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货物毁损的规定-海事海商律师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861人看过

合同中约定了赔偿条款,按照合同履行很多物流企业在履行运输合同时,海商运输中会经常遇到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因此会发生非常多的运输纠纷案件,那么发生货物毁损时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呢?海事海商律师来通过一下案例讲一下法律关于货物毁损的认定规则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一、案情简介:

小明委托飞马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货物价值100万元,由飞马公司负责运输,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飞马公司承担。在飞马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自燃,货物全部烧毁,经消防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轮胎刹车片摩擦产生高温导致的自燃。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因此该约定视为当事人双方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因此承运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二、相关法条:

上面这个案件使用的法律是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中,关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规则规定为:1、合同中有约定赔偿数额或者赔偿方法的按照约定。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3.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本案中法院以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判定由承运方承担责任。

三、海事海商律师建议:

因此建议各位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之前一定要明确货物的价值,以及出现毁损时的赔偿标准,并且明确赔偿的责任主体。在下一期中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条款时,法院如何认定货损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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