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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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理解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提起诉讼”?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385人看过

我国《海商法》对于诉讼时效有特别的规定,尤其是(海事海商律师)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实现的诉讼中,诉讼时效仅有短短的1年,且仅仅因“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267条),其中比较有争议的就是“提起诉讼”这一部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了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提起诉讼”这个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海事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就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如何更好的理解“提起诉讼”便成为了一个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这项争议就在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2016)粤72民初311号】体现了出来。


在该案中,20151月16日浩银公司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浩银公司与20151021日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升扬公司为联泰物流的签单代理人,并非涉案运输承运人,遂判决驳回浩银公司的诉讼请求,直至20162月24日,原告才向正确的当事人发起了诉讼。对于该案中,被告应诉认为已经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实践中,如果面对这种情形而提起的诉讼,即“原告告错了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进而重新起算呢


实际上,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确定,当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民法总则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此时需要注意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两个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而对于其他不适格的当事人来说,法院难以认为诉讼时效就此中断。


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多适用中断的可能基本都集中于可能存在的:保证人、代理人或保管人之上,而一般而言请求人也可能会向这些主体发起诉讼,对于这种情形应该认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进而重新起算1年的诉讼时效。这就意味着,如果因为代理律师不熟悉海运业务及《海商法》,很可能导致“搞错人”,最终导致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这无疑是一种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物流律师,尤其是海运律师的帮助,避免造成法律程序性原因导致的损失。


编者提请注意的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海商法》中对于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应该重点查询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相应司法解释之规定,尤其与诉讼时效问题的相关的问题,应该重点参考上述所提及的两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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