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物流律师会如何分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792人看过

海运承运人对于货差货损免责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火灾免责,是指在责任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火灾造成时,海运承运人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火灾免责的范畴是广泛的,在燃烧、灭火以及清理过程的中会产生与火灾相关的货损,如灭火液体致使的货物浸泡损失、烟熏所产生的损失等,这些都是因火灾导致损失而免责的范畴。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规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中,解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 火灾免责的除外事项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界定了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除外情形是“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本人的过失”与前款规定的“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过失”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可以理解为承运人本人所犯的过失或私谋,即故意或过失引发的船舶火灾,包括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未能保证船舶适航、未能尽到妥善的管货义务以导致船舶发生火灾,甚至承运人为了实现某种个人利益故意的指示和操纵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毁坏船舶或纵火,

最终导致了船舶火灾和货物灭失,这些情形都会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而免责;对于后者而言,“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过失”则限于驾驶船舶的过失与管理船舶的过失,与承运人本人(雇主)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应分别的对待。海运纠纷律师

(2) 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依《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主张火灾免责是直接的,货方如果要主张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除外事项,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这对于相较于实际承运人来讲的托运人也就是货代公司来讲,举证责任无疑是非常之重的。

例如在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诉中远货运有限公司一案中,中远集团承运“Hanjin Pennsylvania”轮船于斯里兰卡海域时发生火灾,中远集团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火灾)主张免责,而此时法院认为,本案货损是由于船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的,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于中远集团过失造成的,因此本案中远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货方若想让承运人承担因火灾而导致的货损赔偿,需要主动收集和掌握关键性的证据。海运纠纷律师

当然实务律师中针对火灾免责的抗辩,往往都会另辟蹊径,除对火灾产生的原因进行关注外,同样着眼于是否能够提供承运人存有过失是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货方只要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即使船舶火灾是由于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仍然有可能存在胜算的机率,

例如在the Eurasian dream 一案中,法院认为:“船舶虽因意外着火,但船员没有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培训,遇险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此时承运人仍然存在过失,亦不能主张火灾免责”海运纠纷律师

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三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