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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认定是否必须以扣押船舶为前提?海运纠纷律师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海关商检 |789人看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判例当中,海事请求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时,海事法院往往会要求请求权人必须同时申请扣押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海运纠纷律师


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海事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缺呢?


显然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应当对《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理解。


《海商法》对于船舶有限权的规定有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内容略)”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通过分析上述规定可知,其关键词在于“行使”,而不是“认定”。海运纠纷律师


在这里行使船舶优先权是必须要通过扣押船舶来实现,而确认优先权则没有扣押船舶的要求。因此,船舶优先权的认定并不以申请扣押船舶为前提条件。海运纠纷律师


在船舶优先权行使期宽裕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先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既可避免当事人申请扣船错误,也可以减轻当事人提供反担保的负担,还可以减少债务人的营运损失,同时判决确认当事人在何时之前享有船舶优先权。海运纠纷律师


由于船舶优先权因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故该权利是形成权,《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不适用中止、中断的事由。可见人民法院在可先确定海事优先权,并规定剩余时间为宽限期之后再去主张行使船舶优先权。


案例事实:


在(2017)浙72民初451-461号荣成市海运有限公司、孙德昌等11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德昌前后两次在“荣鸿166船上工作,第一次时间段为从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1日,第二次时间段为2016年9月3至2017年2月28日,职务为船长。第二次在荣鸿166船上时,月工资为32000元。2017年2月28日,荣成公司强制要求孙德昌下船,其雇主拖欠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运纠纷律师


关于劳务合同相对人,孙德昌认为其是受荣成公司、快航公司、方拓公司雇佣,从事劳动,后被告拖欠工资,其工资的请求权系船舶优先权。海运纠纷律师


依照《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认定其主张认定受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成立,并限制其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时间。海运纠纷律师


综上,法院可就对确认船舶优先权和行使船舶优先权独立进行判断,并限定期限通过扣船方式正常行使船舶优先权。海运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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