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江阴市XX入围煮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5日立案。北京XX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北京XX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北京XX公司已预交),由北京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