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鲍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8年4月17日因与被上诉人鲍XX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8元,由被上诉人鲍XX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8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