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11720**********

  • 执业机构: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三“油耗子”偷油525公斤 均获刑7个月罚款3000

发布者:王振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96人看过

“小老鼠,上灯台。偷油吃,下不来”的儿歌想必很多人耳熟能详。几个大老爷们儿不去劳动赚钱,却专对工地机械内的油下手,因之获罪。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恩和、朝鲁、巴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月14日至6月初的半月间,被告人恩和、朝鲁、巴音先后5次在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工地,盗窃晚上停在工地的装载机油箱内的柴油21桶,每桶25公斤,共计525公斤。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996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恩和、朝鲁、巴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修筑公路、驾驶工程机械之机,秘密窃取工程机械内的柴油,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同,均应对其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及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