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货架等货物。原告开具了159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了8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74万余元货款未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被告某能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系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自始无效,双方从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合同实为配合案外人何某“开票付款”行为,且未约定单价和总价,签字人非本人。原告未履行供货义务,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债权存在。案涉款项系资金空转,并非真实货款支付,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中标某电业集团项目后,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何某实际施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虽加盖双方公章,但庭审中原告认可双方不存在货架买卖合同关系,实际系向工地供应混凝土等建材。原告将诉请标的物变更为混凝土等建材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买卖混凝土的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混凝土等建材买卖合同相对方的确定;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4万余元货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原被告一致认可中标项目实际为库房建设工程,原告认可供应混凝土等建材,未实际提供货架,双方不存在买卖货架合同关系,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原告虽变更诉请为混凝土款,但仅凭虚假采购合同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混凝土合同关系。且原告自认供货与何某对接,被告工作人员亦不知晓原告系供应混凝土的公司。综合证据,无法确认与原告建立买卖混凝土合同相对方为被告。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案涉《物资采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虚假合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法有效凭证,且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已开具发票即为供应的混凝土款。原告以所开发票扣减实际收款即为所欠货款为由提起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保全费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韩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以增值税发票和部分付款记录主张巨额货款的局面,韩律师精准识别出案涉交易“名为买卖、实为走账”的本质。他通过梳理资金闭环特征、调取案外人情况说明及申请法庭电话核实,成功揭露了虚假交易的真相。庭审中,韩律师紧扣“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及“举证责任分配”两大核心,有力驳斥了原告诉请,最终促使法院查明事实,为客户避免了7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某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韩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