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别:劳务报酬纠纷
代理身份:提供劳务一方原告代理人
涉案标的:拖欠劳务工资 6920 元
案件背景
当事人 2009 年入职水利管护单位,主要负责仓库看管、食堂后勤、厂区卫生等工作,按月固定发放薪资。当事人 2015 年年满 6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提出终止用工,继续留用当事人在岗工作至 2021 年 4 月。 2021 年初,单位连续四个月未发放劳务报酬,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起诉后,单位当庭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拒绝结清四个月欠款。
办案难点
1.当事人已年满 60 岁,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等劳动专属赔偿;
2.单位以超龄为由全盘否认付款义务,混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律边界;
3.当事人手中缺少书面劳务协议,仅持有银行工资流水作为付款凭证。
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精准划分法律关系,锁定付款义务:向法庭释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虽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只要实际接受单位安排、持续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2.完整提交在岗工作证据:提交银行历年工资流水、物资交接记录表、工作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持续在岗至 2021 年 4 月,单位对欠付 6920 元工资金额无异议;
3.合理精简诉讼请求,降低审理争议:主动放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诉求,仅聚焦单位无争议的拖欠劳务报酬,简化案件争议焦点,快速推动法院作出付款判决;
4.驳斥单位免责抗辩:单位明知当事人已达退休年龄仍持续用工,享受当事人提供的劳动成果,不能以年龄为由无偿占用劳动力,拖欠报酬行为违背公平原则。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自劳动者年满 60 周岁后成立劳务关系,判决水利管护单位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劳务工资 6920 元,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单位承担。判决生效后,单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全额收回拖欠数月的劳务报酬。
韩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