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代理身份:劳动者原告代理人
案件核心权益:确认 1994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长达 13 年劳动关系,用于办理社保补缴、正常退休
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 1994 年入职某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岗位为专职电工,全年在岗接受单位考勤、制度管理,按月领取现金工资。在职十三年期间,单位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当事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前往社保部门办理养老手续时被告知:缺少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早年工龄,无法补缴 1994-2007 年期间社保,退休待遇会大幅缩水。当事人先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机构以时间久远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难点
1.用工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早年纸质档案、工资台账保管不完善,取证难度大;
2.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存在法院以超过时效驳回诉求的风险;
3.早年用工制度不规范,无劳动合同作为直接证据,需要多份间接证据互相佐证。
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多方调取历史用工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收集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单据、单位专门出具的任职情况证明、九十年代单位统一办理的养老保险代办合同书,全部书证均载明当事人工作岗位、入职、离职时间段;
2.厘清仲裁与诉讼的法律边界:向法庭说明,仲裁机构仅作出程序性不予受理决定,并未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全面审查用工事实;
3.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核实:开庭前主动与单位法务、负责人对接,出示全部历史用工证据,单位认可全部用工事实,庭审中无任何抗辩意见,大幅降低案件审理阻力;
4.明确案件实际使用价值:向法官释明,当事人起诉并非索要赔偿,仅为确认工龄用于补缴社保、保障退休基本权益,案件具备合理、正当诉讼目的。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当庭查清全部用工事实,出具生效判决:确认 1994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原告与该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当事人持生效判决书前往社保经办机构,顺利完成十三年社保补缴手续,正常办理退休,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四 超龄用工劳务报酬追索胜诉|追回拖欠工资 6920 元,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件类别:劳务报酬纠纷
代理身份:提供劳务一方原告代理人
涉案标的:拖欠劳务工资 6920 元
案件背景
当事人 2009 年入职水利管护单位,主要负责仓库看管、食堂后勤、厂区卫生等工作,按月固定发放薪资。当事人 2015 年年满 6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提出终止用工,继续留用当事人在岗工作至 2021 年 4 月。 2021 年初,单位连续四个月未发放劳务报酬,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起诉后,单位当庭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拒绝结清四个月欠款。
办案难点
1.当事人已年满 60 岁,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等劳动专属赔偿;
2.单位以超龄为由全盘否认付款义务,混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律边界;
3.当事人手中缺少书面劳务协议,仅持有银行工资流水作为付款凭证。
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精准划分法律关系,锁定付款义务:向法庭释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虽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只要实际接受单位安排、持续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2.完整提交在岗工作证据:提交银行历年工资流水、物资交接记录表、工作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持续在岗至 2021 年 4 月,单位对欠付 6920 元工资金额无异议;
3.合理精简诉讼请求,降低审理争议:主动放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诉求,仅聚焦单位无争议的拖欠劳务报酬,简化案件争议焦点,快速推动法院作出付款判决;
4.驳斥单位免责抗辩:单位明知当事人已达退休年龄仍持续用工,享受当事人提供的劳动成果,不能以年龄为由无偿占用劳动力,拖欠报酬行为违背公平原则。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自劳动者年满 60 周岁后成立劳务关系,判决水利管护单位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劳务工资 6920 元,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单位承担。判决生效后,单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全额收回拖欠数月的劳务报酬。
韩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