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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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51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克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韩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75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物料制作与安装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XX和西沙中XX的“西环·美世界”项目相关物料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7544元,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就付款事宜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并一直持续至今,期间,律师给被告发送律师函,也与被告通过电话、短信沟通联系多次,均无果而终,被告不诚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及施工工人的感情和权益。为此,原告为依法维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过合同,双方没有业务关系,被告不欠原告款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料制作与安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物料制作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乙方)按需方的要求为XX公司(甲方)“西环·美世界”项目提供广告物料的制作与安装,合同总价款27455元,付款方式为:XX公司(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作内容并经XX公司(甲方)验收合格,XX公司(甲方)于一个月内支付相应广告费用。合同落款处XX公司(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XX公司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7月23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出库单,出库单载明“货物已收、发票已入账、款未付,货款合计27544元”等内容,XX公司“西环·美世界”项目负责人杨X在“收货单位经手人”处签字确认。2015年8月23日,原告开具制作费发票,价税合计共27544元。XX公司至今未向XX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物料制作与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XX公司按约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合同款2754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XX公司合同款27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彬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主任。执业10年以上,秉承“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1370120********4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