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办教育领域,委托办学是常见的资源整合模式,但合作双方若未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投资返还、政府补贴归属等核心条款,极易引发纠纷。近日,山东某学校与侯某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明确了投资款的返还义务,也为同类委托办学合作敲响了警钟。
今天,我们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争议焦点、梳理裁判逻辑,为民办学校投资人、受托办学人提供实务参考,避开合作中的“隐形坑”。
案情回顾:十年委托办学,中途终止引纠纷
2012年2月1日,山东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与常某、侯某、贾某三人签订《委托办学协议》,核心约定如下:学校将东校区委托三人承办初中、小学及幼儿教育教学;三人有权对东校区基础教学设施进行建设,协议期满后,该类设施归三人所有,学校若有意购买可按市场价交易,也可按股份制运作确定双方股份;国家补助给东校区的办学经费由三人支配,各类日常办学开支也由三人自行负责;委托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为期10年。
协议签订后,学校按约将东校区交由三人经营管理,后贾某退出合伙,仅剩常某、侯某继续履行协议,二人在办学期间对东校区教学设施进行了实际投资。
原本约定的十年合作,在2017年迎来转折——学校发生重大变动,双方的委托办学关系被迫提前终止:
5月23日,学校成立董事会,表决通过董事会章程,并宣布原委托办学协议终止;
2.6月30日,董事会号召教职工加入学校PPP项目集资入股办学,并专门成立校产清算统计小组,对侯某、常某二人投资购置的校产进行清算统计;、
3.7月,校产清算统计工作完成并上报,史某完成校产统计汇总后,交由相关人员确认验收;
4.8月20日,史某会同张某(学校相关负责人)、常某、侯某共同制作《牡丹区山东某学校受委托方办学投资与财产清算报告》,明确二人总投资共计1095797.5元,折算作价60万元,由张某支付常某、侯某各30万元;同时约定,二人也可将该30万元作为学校PPP项目集资款,若集资签约不成,张某需在一个月内返还该笔款项;
5.9月7日,张某为侯某出具收条,载明侯某缴纳学校PPP项目集资款30万元。
然而,后续侯某与学校未能就PPP项目达成签约,侯某多次要求学校返还该30万元投资款,却遭到学校拒绝。协商无果后,侯某无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学校返还投资款30万元。
一审判决:约定明确,学校应返还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重点围绕案件事实和双方约定,作出如下认定:
侯某在委托办学期间,确实对学校东校区进行了实际投资;因学校提前解除委托办学协议,双方已就侯某的投资款折算达成一致,明确该30万元系投资款转化,且约定“集资签约不成则返还”。现双方未能就PPP项目签约,返还该笔款项的条件已成就。同时,张某为侯某出具收条、参与清算等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山东某学校支付侯某30万元,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交锋:学校上诉称款项系政府补贴,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上诉理由为:案涉30万元并非侯某的投资款,而是国家拨付给东校区的办学经费分配款;案涉《清算报告》上的印章系虚假伪造,明细表支出与实际不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二审期间,双方提交多份证据,展开激烈交锋:
学校提交网络防伪印章刻制印模、此前使用公章的相关材料、增值税发票等,拟证明《清算报告》印章虚假、内容伪造,30万元系政府补贴分配款;侯某提交董事会会议制度、教职工聘用合同等证据,拟证明学校改制的真实性、校产清算小组人员的合法身份,以及校产清算工作的真实开展情况,佐证《清算报告》合法有效。
侯某答辩称,案涉《清算报告》系依据委托协议终止后的财产清算约定制作,公章真实有效,与张某出具的收条内容相互印证;法律并未禁止委托管理人收回投资财产和享有国拨经费的权利,学校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张某则同意学校的上诉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和诉辩意见,聚焦“30万元款项性质”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裁判意见,最终驳回学校上诉,维持原判:
1.案涉委托办学协议明确约定,侯某等人有权对教学设施进行投资,侯某主张清查、返还自身投入的资产,符合协议约定;
2.学校主张“未成立校产清算统计小组”的抗辩不能成立,史某等证人证言、财产统计表、会议记录簿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校产清算工作真实、合法开展;
3.张某为侯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与《清算报告》第二条的约定完全一致,二者相互佐证,足以证明该30万元系侯某的投资款折算,而非学校主张的政府补贴分配款;
4.即便退一步讲,即便该30万元被认定为PPP项目集资款,双方也明确约定“集资签约不成则返还”,现签约未成,学校的返还义务不可免除;
5.学校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虽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但并不禁止返还投资人的合理投入。双方已就投资款折算达成一致,学校拒绝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律师点睛:委托办学合作,这3个“避坑点”必看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中同类纠纷的特点,提醒民办学校、受托办学人,在委托办学合作中,务必重视以下3点,避免陷入纠纷:
1.明确核心条款,堵住约定漏洞
本案的核心隐患,本质是委托办学协议中对“收益分配、投资返还、政府补贴归属”等关键事项约定不够细致。实践中,委托办学协议应明确:投资款的返还条件、折算方式;学费分成的比例、结算周期;政府补贴的归属及支配方式;协议提前终止后的财产清算流程等,避免后续各执一词。
2. 协议终止后,依法完成财产清算
委托办学协议提前终止时,双方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受托方的投资、学校的资产、收支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算,形成书面《清算报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留存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学校否认清算小组的存在,但未能推翻多份证据形成的完整链条,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3.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责边界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需全部用于办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返还投资人的合理投入。本案中,法院明确,双方就投资款折算达成一致,学校返还该笔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同时需注意,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投资人的合理投入应依法予以返还。
4. 重视证据留存,规避诉讼风险
无论是协议签订、投资支出、清算过程,还是双方的沟通协商,都应留存书面证据(如协议、转账记录、清算报告、收条、会议记录等)。本案中,侯某正是凭借《清算报告》、收条、董事会相关材料等完整证据链,最终赢得了诉讼。反之,若证据不足,即便自身权益受损,也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需特别注意,若涉及PPP项目集资,应严格遵守《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集资款的返还条件和流程,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相关风险,确保集资资金清退符合“应退尽退”的原则。
最后提醒:委托办学合作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多方权利义务,一旦约定不明或操作不规范,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合作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对协议条款进行合规审查;合作过程中,规范操作、留存证据;出现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