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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有重疾征兆,保险公司拒赔?未尽明确说明义务,隐性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18人看过举报

张大爷与某保险公司在线订立电子保险合同,购买《爱相随重疾轻症保险》,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后张大爷“非霍奇金淋巴瘤”病故。张大爷家属申请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什么呢?原来保险公司调阅了张大爷的就诊情况,认为张大爷在保险等待期内出现了重大疾病的相关症状,于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拒赔。

原来,这份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有以下约定:等待期为90天,等待期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在保险合同的释义部分有一个对“初次发生”进行解释的条款:在保险合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该条款系一般字体显示,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无显著区别。

我们知道,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设置了等待期,30天-180天都有,在等待期内确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果按这份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要在等待期内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即属于初次发生,保险公司就不予理赔。

张大爷家属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得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虽然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去医院进行过治疗,但并没有确诊。张大爷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届满之后。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初次发生”的解释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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