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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清源、抱诚守真

彭某与长沙市某饭店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1月01日|1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原告于2011年3月4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保安一职至今,工资为2500元/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2018年1月15日,被告以一纸《解除返聘合同通知书》突然告知原告,要求原告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被告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对被告解除合同不服,于2018年1月25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认可原告月工资收入为25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35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故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租约到期无法继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本案中被告主张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说明情况,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有工会组织,但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未经过工会,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程序是否合法,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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