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诉讼金额高达3000万元,牵涉到省、市两级多个行政部门,历经芙蓉区人民法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审级。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本人注重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对方诉求予以反驳,代表所在部门取得胜诉。
本案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本人代表市教育局提交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793号《行政裁定书》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立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可以证实,创慧培训中心、陶岚于2015年9月8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创慧培训中心、陶岚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另创慧培训中心、陶岚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多项法律关系和多个被告,且不具体准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