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行政诉讼案件由本人代表长沙市教育局主办,经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本人就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是否存在可延长复议期限的情形、信赖利益的认定等提出了有力的答辩意见,主张长沙市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本人在法庭上主张,即使原告不知晓法律的规定,但这绝不能成为不按法律规定办事的理由。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同样适用行政法领域。庭审我方占据了法庭主动。事后经本人多方沟通协调,最后说服对方撤诉处理,并妥善处理了后续事宜,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又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