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后来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
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