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7年的某日,被告王某驾驶晋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北辰区铁东北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东路辅路普济河道立交桥下,与前方顺行第三人杨某驾驶的津XXXX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事故后,原告弃车逃逸。通过《交通管理局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杨某与原告马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另,王某于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于B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
后马某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马某起诉至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人民币13.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令:
1、原告马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7,000余元,剩余的1.2万余元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2、原告马某的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总计:人民币9.6万余元由A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强制险限额内赔偿;
3、鉴定费用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2、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谁支付。
三、律师评析
为何逃逸行为,法院依旧判令由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1、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例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此看来保险公司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却有肇事逃逸行为。但由于保险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系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未向被告说明上述条款,该条款无效。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逃逸行为并未扩大损失,保险公司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动与交警联系,告知交警事故发生地址、与相关车辆信息,并且事故车辆也停放在事故现场。并且原告因被告及时联系急救中心使原告得到及时的治疗,伤情并未加重。因此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仍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事故后减值损失认定问题
大部分交通事故后的车辆由于不同程度的碰撞肯定会出现车辆“贬值损失”。所以当受害人在要求修理车辆后,一般会提出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根据天津市各级法院针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要求赔偿的相关判决,均认定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受害人向交通肇事方要求车辆贬值赔偿是被认可的。
4、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中,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肇事方应予以赔偿。
结合此案,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产生人身损害肇事方应及时报警并联系医院急救,切不可肇事逃逸,如肇事逃逸后发生严重后果,肇事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