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聚餐醉酒死亡 谁的责任?

发布者:李小利2024年04月26日33人看过举报


        昨天接到一位客户电话咨询,说她前一天过生日,邀请了两桌亲友聚餐,席间除了几个要开车的人,其他人都喝了些酒,大家都比较高兴,气氛挺好,也没有强制劝酒的情形。饭局结束后,大家陆续走出餐厅,其中一人从餐厅的楼梯上不慎摔倒,当时未见有什么明显异常,其他人都以为只是普通醉酒状况,就没送医院。整个饭局到摔倒的过程中,摔倒者的妻子都在场,也喝了酒。这位客户当时拜托另外一对没喝酒的夫妻开车护送摔倒者和其妻子回家。未喝酒夫妻将摔倒者送回家并扶上床斜躺好后,就离开了。摔倒者的妻子在家照顾摔倒者。过了几个小时,这位客户就收到摔倒者家属的电话,说摔倒者死亡了。客户想知道她对摔倒者死亡有没有赔偿责任,有多少责任?

        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有三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聚会饮酒是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主要考量哪些因素?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虑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就本案而言,饭局组织者及其他共饮人不存在强迫劝酒或罚酒的情形,醉酒摔倒者自身对死亡的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醉酒者自身承担80%及以上的责任。饭局组织者应比其他参与人尽更多的提醒、照顾、护送、救助义务,在醉酒者摔倒后,饭局组织者应当预见到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未能及时将醉酒摔倒者送医抢救,存在过错,应对醉酒摔倒者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饭局组织者委托了未饮酒的其他人护送醉酒摔倒者回家,尽到了照顾、护送的义务,法院在最终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以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营造文明的饮酒风气。其他共饮者,不存在强制劝酒、罚酒行为,对死亡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醉酒者在餐厅内楼梯上摔倒,若餐厅地面光滑,容易导致摔倒,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一方面饮酒者应量力而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另一方面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友善互助,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送医就诊,在送医治疗这个问题上尽到最大注意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李小利
  • 13980577810
  • 1510120********89
  •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成都商会大厦B座25楼
  • 15年(优于95.91%的律所) 入驻华律
  • 420次(优于99.65%的律所) 用户采纳
  • 38次(优于97.67%的律所) 用户点赞
  • 44789分(优于99.05%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29篇(优于98.63%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