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问题是近几年比较高频的咨询: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吗?
现统一回复如下:
第一种情形:恋爱期间给对方小额转账或发红包,若对方未曾提到向您借资,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一般不能要回来。
第二种情形:恋爱期间给对方大额转账,若对方未曾提到向您借资,双方也未曾提到婚嫁事宜,亦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一般不能要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种情形:恋爱期间给对方大额转账,双方已谈论婚嫁事宜,则视为给对方的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期限长短,同居期间收入和支出情况,生育子女情况、感情破裂过错责任等综合认定,判决对方全额、部分或不予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