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成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分别为KH000769和KH000768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原告为出租人(甲方),被告一成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承租人(乙方),原告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楼的两间商铺出租给被告一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支付本季度租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对被告一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一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时间和金额支付了租金。但是,从2015年4月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拒绝,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
2、律师分析:原告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投资公司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某投资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