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签订《塔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李某某租赁塔式起重机QTZ5010型一台,租金为每年110000元,每年分两次付给原告,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的租金。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因此,李某某委托李小利律师代为诉讼,要求成都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本案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李小利|时间:2020年04月23日|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签订《塔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李某某租赁塔式起重机QTZ5010型一台,租金为每年110000元,每年分两次付给原告,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的租金。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因此,李某某委托李小利律师代为诉讼,要求成都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本案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