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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加班费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李小利|时间:2026年03月07日|5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劳动者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支付、加班费等问题产生争议,劳动者委托李律师团队代理。李律师团队及时提起了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延时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提供劳动及接受管理的事实清楚。关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主张的1800元/月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而其在仲裁阶段自认的数额与劳动者实际收到的款项能相互印证,故法院采信620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关于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统计表自行记载了劳动者大量的延时加班时长,但未能证明已支付相应报酬。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仲裁裁决结果,判令其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延时加班费,三项合计112,336.21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因用工管理不规范而全面败诉的典型案例。李律师团队在诉讼中牢牢抓住了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关键。针对工资标准争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凭证,其单方制作的工资表不被采信,而其在先前程序中的自认成为认定事实的有力依据。针对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自身提交的考勤与统计材料反而成为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不利证据”。律师团队通过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将用人单位的诉讼主张逐一化解,成功维持了对劳动者有利的仲裁结果,展现了在劳动争议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诉讼策略。 三、建议与意见: 1.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规范的用工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薪酬结构。同时,应建立并妥善保管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考勤记录,避免在争议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单方制作且未经对方确认的文件在诉讼中证明力薄弱。 2.对劳动者的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考勤记录(如加班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的相关证据。当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陈述也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遇到复杂情况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并固定关键证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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