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利律师

李小利律师主任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刑事合规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3666287552查看

  • 执业律所: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鱼刑事案,获不起诉

发布者:李小利|时间:2026年03月05日|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24年8月,被不起诉人韩某与他人相约,在崇州市某河道禁渔区内,使用自制炸鱼工具进行捕捞,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认定,渔获物数量极少,仅0.165公斤,其使用的炸鱼方法属于禁用方法。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认为本案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具备作不起诉处理的充分条件。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核心观点包括:韩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此次行为出于一时玩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涉案渔获物数量和价值极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不起诉更符合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二、律师点评:

本案精准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也对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个案,依法适用从宽处理。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紧扣“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将涉案数量小、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有机结合,论证了无刑罚必要性,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建议与意见:

  1. 公众需强化法律意识:务必了解本地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明确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避免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触犯法律。

  2. 遇案应寻求专业帮助:一旦涉诉,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精准识别案件中的从宽情节,通过专业意见影响司法裁量,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认罪认罚制度价值: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主动坦白、真诚悔罪并认可处罚,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 全站访问量

    188947

  • 昨日访问量

    8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小利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