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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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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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没签合同要给违约金吗?

作者:刘兆才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次举报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5、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7、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8、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9、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10、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1、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2、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刘兆才律师,毕业于大连交通大学,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对承办的每个案件都会全力以赴去对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