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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卡模式”开设赌场案判处缓刑

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29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被告人于某与他人合谋建立网络游戏平台,后委托野马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小马在线”网络游戏平台,内有“杭州麻将”、“富阳麻将”、“富阳八张”三款游戏,玩家必须购买门票(即“房卡”)才能参与游戏。

后发展多人为代理,由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群内赌客在“小马在线”平台上进行赌博,在微信群中进行赌资结算。平台通过向参赌人员销售“房卡”而获利。至案发,共计销售房卡获利117万元。

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游戏平台、微信等进行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平台开发、后台维护等技术支持服务,其中被告人陈某涉案金额107万元,情节严重”

【辩护观点】

一、游戏网站并非就是赌博网站,从本案的棋牌类游戏平台的运营模式看,类似于线下传统的棋牌室,玩家与运营者是一种空间租赁的关系。

二、陈某没有与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过开设赌场方面的意思联络,对于有人利用平台进行赌博,具体并不知情,至多认识到存在抽象可能性,如果涉嫌犯罪,宜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评价。

三、退一步讲,即便认为陈某的维护行为,在客观上对赌博行为有所帮助,最终以开设赌场罪进行评价,其帮助行为也仅具有间接性和从属性,应该依法认定为作用不大的从犯。

四、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平台的“鱼币”收入,有不同的来源,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认定陈某涉案金额为107万与法无据。

五、陈某平时表现好、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涉及本案也属于初犯、偶犯,悔罪深刻,对其适用缓刑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辩护结果】

从犯的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作为软件开发者仅负责软件平台的开发及后台维护,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主要体会】

本案以从犯为要点,争取缓刑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事人的预期,辩护获得成功,主要体会有:

一、与法官的沟通要早,本案接受委托已经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及时进行阅卷,并在阅卷一周后,即向主办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进行当面交流。

二、针对本案系新型的开设赌场的行为模式,及时与法官进行法理层面的交流。提出核心观点:“房卡模式的游戏平台,相当于线下的街头棋牌室,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存在过度的入罪评价现象”。

三、本案与浙江苍南的房卡模式赌博案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及时关注苍南案件的诉讼结果,及时把相关判决书提供给承办法官参考。

四、提供多份辩护意见,其中包括庭前辩护意见,当庭辩护意见、庭后补充辩护意见和苍南相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认识要点,渐与承办法官达成共识。

经过充分与有效的辩护,当事人不仅对判决结果满意,而且律师工作的过程也十分满意,执意要专门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注:本文来自,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刑初294号,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特进行改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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