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15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人代理的一虚假诉讼案件,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的性质,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不构成犯罪,重获清白之身。
该案当事人(债权人)于2019年11月14日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平时意见书》,最终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没有批准逮捕,最后在刑拘的第37天,12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策略,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的虚假诉讼,也不属于“部分篡改”,依法不构成犯罪。
核心观点,提交证据的存在瑕疵。当事人将已经获得清偿的银行汇款记录,作为另外借款的支付证据提交给法院,最后达成调解。辩护人认为本案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方面存在借用以往汇款记录的情况,只是举证上的瑕疵,不代表没有基础借贷事实。
事实依据。当事人之间属于亲戚关系,也存在着很多的借款事实,除了两笔共计200多万,有银行汇款记录的借款以外,还有多项借贷的事实,但是没有相应的汇款记录,总数额也超过200万。
证据线索。在会见过程中,着重提醒当事人回忆借款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见证人,最后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核实,确实属于存在着其他的借款事实。最后,检察院认同了辩护观点,本案属于当事人贪图方便,再加上借款人,也承认借款的事实,为了诉讼的顺利就借用了已经得以清偿的汇款记录,进行诉讼。
最终,检察院认为,“现在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了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并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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