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方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先后设立杭州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高x、高x2、等人作为销售人员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具体诈骗方式为:被告人高x等人根据公司发放的“话术”与被害人进行交流,以给予被害人所谓“特许经营权”为饵,谎称公司系依靠被害人店铺代销产品赚钱,宣称能够为被害人提供开设网店、装修店铺、一件代发、提升信誉、宣传推广等服务,向被害人介绍押金额从3800元到39800元不等的六种服务合同套餐,以高额利润、押金返还,引诱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交纳押金。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使用“流量精灵”软件刷店铺浏览量、相互刷假单等方式提升店铺销售量,引诱被害人升级套餐,交纳更多押金。 截至2016年5月19日案发时,方某1等人利用上述模式,共骗取5000余名被害人押金2800余万元,其中用于广告、房租、水电等开销900余万元,用于发放工资、提成1000余万元,其余款项被方某1等人瓜分。另查明,从事销售的被告人除底薪外,按照与其签约的被害人交付押金额的10%-35%不等比例获取报酬;
被告人高x2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黄某2、周某3等人服务押金,所涉犯罪数额为39万余元。
被告人高x2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有部分服务可以做到,小标的合同实际可以完成,该部分数额应予以扣除。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高x对所获得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其个人违法所得;应考虑被告人主观犯罪故意的起算时间,之前的数额应该予以扣除;涉及部分合同约定为服务费而不是押金,应该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x2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2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高x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及退赃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x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主要体会:1、本案系具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本案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辩护意见多数得到采纳。2、考虑到本案的重大影响,审判周期长达一年半,为让当事人早日出狱,在开庭以后适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获准,被告人于2018年1月被取保候审。本案2018年11月才宣判,最终被判缓刑,这样当事人就提前10个月解除羁押,全家十分感激。3、辩护意见涉及许多争议点,在庭审中获得同案犯律师的认同与旁听人员的高度赞赏,为最后的从轻判处打下伏笔。4、从本案出发专门发表文章引起较大反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