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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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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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生前处分共有财产,死后另一方可追回

发布者:许建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441人看过

基本案情:

朱某丈夫谈某2009年12月因患病去世,去世前在其妹妹谈某某家留住,有其妹妹照顾。在此期间,其妹妹从其银行账户中取出39.6万钱,并从谈某证券账户中取出63286元美金。谈某去世后,朱某发现以上款项变化。于是,朱某委托本网站首席律师许建斌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谈某某返还上述款项。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许建斌律师提起上诉。

经本律师据理力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虹口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部分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扭转了局面。

谈某某不服重审判决,提起上诉,许建斌律师继续代理朱某进行诉讼。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虹口区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

历时两年多的诉讼至此画上了句号。

律师观点:

本案中谈某某从其哥哥谈某账户中取出39.6万元和63286万美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朱某与丈夫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被告谈某某称该取款行为是其哥哥谈某授意的代理行为。既然是代理行为,款项取出后应该交给谈某才是,但是谈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交还给了哥哥谈某,所以应该承担返还义务。而朱某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其丈夫去世后,其有权利主张这些款项。

如果被告答辩该款项是哥哥谈某送给她的,原告朱某同样可以主张返还。因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处置权,大笔费用必须相互协商并达成一致方可应用。一方隐瞒另一方赠与给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则构成共同侵权,受侵害方可以要求任意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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