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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发布者:许建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353人看过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房屋产权划分按婚前个人财产确定,但是对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尚有诸多疑惑,是将婚姻期间房产增值额视为共同财产还是按共同还贷在房屋购买总价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共同财产比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对如何补偿作出具体规定,这个标准由各地法院法官自由裁量。近期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提供了司法实践标准。

男方肖某2002年与女方叶某结婚,婚前以58万元购买了位于延长路的房产一套,婚后男方继续还贷近20万元;后两人离婚,此时房价已上涨了近340万元,双方就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发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屋增值部分并非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而是以共同还贷金额占购买时房屋总价的比例确定。本案中房屋购买总价近60万元,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占房屋总价的三分之一,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中的三分之一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增值部分的六分之一;

此外,婚后还贷部分虽然由男方支付,但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亦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女方享有相应权益。

综上,法院遂判令男方肖某补偿女方67万元。

但是,本律师认为,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以这样的标准去计算补偿,也会产生不公平。因为房子增值的340万元,是自购买房屋到离婚时的房屋总体增值,如果双方结婚时房子已经由购买时的价值增值了很多,而这一部分的增值是发生在婚前,与非购房方共同还贷部分没有关系,即非购房方对这一部分的增值没有做出贡献,但是如案例的计算方法,非购房方也享受了这部分增值的分配,显然对婚前购房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本律师建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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