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定的法律规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但是,不少人包括不少律师都认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以上法律规定看,并没有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的期限限制,只有一种情形除外,那就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之所以很多人认为经济补偿金不能超过12个月,可能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误解,也可能是由于原劳动部第481号文的影响。
为了明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了一份文件,叫《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2种解除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3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12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裁员的解除经济补偿都没有12个月限制。
但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47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
(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12个月,也即无上限。
(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法律已不再限定劳动部481号文中特定的2种解除情形经济补偿金的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才最多算12个月工资,而且这个特别算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不包括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期限。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应当按照普通算法处理,不受12个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