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恩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6万元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6人看过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欲出卖其刚出生1个多月的男婴,遂专门注册“湖南S男宝宝”的QQ号在网络上寻找收养小孩的信息,后通过QQ与买家同案人肖某1、翁某1夫妇(均另案处理)联系商量买卖该男婴的价格、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事宜。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莆田市涵江区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将该男婴以现金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同案人肖某1、翁某1抚养。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久久旅社402房间被瑞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卖男婴已被公安机关顺利解救并移交给其亲生母亲陈某。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


三、向被告人王某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除了上述送养亲生子女的案件

还有一些


以“为帮助婴儿找个好人家”

“系亲生父母主动送养”等为理由

送养他人子女的情形


这些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被告人南M将一女婴以4.80万元的价格卖给东平县戴庙镇南杨庄村村民南某。2015年11月10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南某家将该女婴解救,送至泰安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2015年10月,被告人南M联系被告人程某售卖一男婴,程某遂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2015年10月31日,徐某、周某等人到达梁山县城,程某从南M处将男婴抱走交给徐某等人。


周某收买男婴后,一直在青岛抚养。2016年4月1日,周某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将男婴送至该局。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南M、程某、徐某、张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周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1.以被告人南M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被告人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4.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被告人周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管制一年。


没收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