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昌与王艳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工作2年。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王艳通信至1997年,且1996年至2000年其多次给王艳汇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2001年,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 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并寻找自己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在此情况下,王艳是否构成重婚罪?本案收录于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第二版)》中,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来源 | 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第二版)》
自诉人杨国昌,男,无业。
被告人王艳,女,无业。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日,杨国昌与王艳登记结婚。1994 年2月,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1996 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国昌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艳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 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
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联系。2003年3 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2003 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3 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2003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国昌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4月8日,王艳在上诉状中披露杨国昌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经杨国昌申请,2003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2003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国昌与王艳的离婚判决。
2004年4月7日,杨国昌以王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某人民法院认为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尤其是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并在继续寻找自己的情况下,不顾与杨国昌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故对其适用缓刑。杨国昌指控王艳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王艳犯重婚罪 ,判处拘役6个月 ,缓刑1年。
2.王艳与胡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判决后王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o.4-258-1 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而离婚并与他人结婚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完善的宣告死亡制度应当具有双重功能,既保护善意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又防范和制裁恶意利用宣告死亡制度对被宣告死亡人的严重侵权行为。法律保护婚姻自由,但必须以行为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本案是恶意利用宣告死亡制度,对他人合法权利严重侵权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重婚案件,不能作为一般离婚案件简单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审理,以至严重侵权人未受到制裁,被侵权人未得到法律保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构成重婚罪的,自诉人控告的,可以适用刑法给予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