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民间婚约的传统,嫁妆是民间婚礼的习俗。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有给付彩礼和嫁妆的风俗,随着近些年总体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物质财富的积累,彩礼、嫁妆给付、陪送的数额、价值也越来越高。如果恋爱或婚姻关系双方分手或出现感情纠葛,往往会涉及彩礼或嫁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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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纷争
虞东东与邹秀通过网络结识,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按照民俗举行了婚宴,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的婚宴花费约12万元,并给女方价值2万元的钻戒一枚及彩礼、见面礼9.2万元。后双方产生矛盾,协议终止妊娠。男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钻戒,并支付一半婚宴费用,女方嫁妆由女方带走。女方认为,彩礼仅收到6万元,已全部用于购买嫁妆,现在嫁妆存放在男方家中,同意将嫁妆折抵彩礼;又认为戒指属于男方的赠与礼物,不应当返还,婚宴是男方单独举办,女方不应该承担其中一半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属于夫妻关系,不适用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规定,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女方还曾经怀孕,双方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根据双方矛盾产生原因、过错情况及公平原则,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万元及钻戒,全部嫁妆归男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例中的情况符合第一种情形。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变化,彩礼或者婚约中的赠与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单方家庭开支的费用或已经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费用,比如婚宴花费、旅游消费之类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但对于彩礼,主要是现金或贵重物品、大额物品,法院一般支持返还。
因此,在婚约过程中,还是提倡节俭风尚,不应当进行大额、奢侈的消费,至于彩礼等按照民俗发生的往来,应当保留适当的交付证据,以确保一旦婚约破裂或解除,可以依法追回。
在这里,
小编只想说:
所谓彩礼也好,嫁妆也罢,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可以安稳长久,那么以金钱为基础的婚姻是否就意味着一定幸福呢?关于婚姻,如果是个人的选择,无论出于何种标准和目的,都是无可指责的;但如果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是以金钱作为衡量婚姻幸福的主要指标,那这样的婚姻观肯定是不宜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