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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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作者:李春丽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5次举报
2020-10-14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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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丽,女,出生于1979年12月19日,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汉族,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1420620********1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