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8月01日|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通山县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通山县XX民事裁定书(2017)鄂1224民初1122号原告:A,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山县XX,法定代表人:A,系该村支书兼村长,原告A与被告通山县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华XX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A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