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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作者:周豪律师时间:2023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3次举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周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3201610999884。地址:十堰市柳林路1号武当商业广场3单元12楼 ,联系电话:15971918156。

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犯罪嫌疑人):余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身份证号:420XXXXXXXXXXXX。现羁押于十堰市拘留所。

申请事项:申请对余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对余XX作出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于202X年X月X日被十堰市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十堰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申请人系余XX委托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余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余XX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余XX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余XX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希望检察院采纳。

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余XX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有5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已完成,案件基本事实已经固定,余XX也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的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愿意继续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没有逃避侦查、歪曲事实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因此对余XX采取取保候审挥着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

从余XX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余XX多次在公安讯问中已经认罪悔罪,该次犯罪也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余XX系退伍志愿兵,此前个人行为表现一向良好,因律意识薄弱,此次涉嫌违法犯罪系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保证,对其加强管教,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余XX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XX家庭较为特殊,父亲早年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现余XX母亲XXX身患重病,正需要照顾,为余XX涉嫌刑事犯罪整日茶饭不思、忧心忡忡,精神和身体上更是遭受承重打击。希望能够对余XX变更强制措施,让余XX回到家对母亲尽下孝心。

综上,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本着“减少非必要羁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理念,考虑犯罪嫌疑人余XX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对余XX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十堰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周豪律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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