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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供气!

发布者:胡权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消费权益 |355人看过

胡权律师观点:

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系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种法律关系的合同主体、内容均不一致,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因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擅自停水停电停气。

一、供水供电供气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供电合同的主体双方为供电单位与用电人(业主),供电单位的主要义务在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而用电人(业主)的主要义务在于及时缴纳电费。若业主未及时缴纳电费,则供电单位有权按照规定与程序中止供电。

由此可知,未及时缴纳电费时,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有权中止供电。

二、物业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系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业主的主要义务在于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据此,物业公司主要提供维护、养护、管理服务,当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催收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未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不得停水停电停气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关系与供水供电供气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在于依据物业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维修、养护、管理的服务内容;供水供水供气公司的主要职责则是安全供电。当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时,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催收物业费用,而不得超越权限停水停电停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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