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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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前,合同上约定的购买人是否有权变更买受人?

发布者:胡权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4538人看过

  观点

  1、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能否变更买受人有约定,则该约定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能否变更买受人有约定,而买受人要求将买受人变更为其他第三人的,应当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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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意见

  实践中,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对于购买方是否有权利将买受人变更为他人有两种不同意见。示例:A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向书,A作为出卖人,B作为购买人,B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后B由于限购、规避过户税费、意图通过转手卖房等原因,希望将买受人B本人变更买受人为C,A是否有义务配合变更买受人。

  第一种意见,在购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此时变更购买人不影响出卖方的利益,出卖方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配合;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商品房合同中若无约定可以变更买受人,则应当以合同签订方作为合同主体,房屋也应当过户到原合同购买方名下,否则属于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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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据上述法理,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变更买受人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有居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有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合同中的买受人,且乙方依据双方的约定已经部分履行的,则视为增加、减少或变更后的‘买受人’已经部分履行合同”。若合同没有对可否变更买受人的约定,则应视为双方默认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否则构成违约。

  其次,如前所述,合同具有相对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固定的合同相对方,若合同一方(买受人)要求将其本身的购房主体变更为第三人,则属于概括地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出卖方)的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本律师认为,未经协商一致,买受人无权要求变更购房主体甚至要求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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