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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股东未进场交易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股权纠纷 |875人看过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案情

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中静公司和被告电力公司是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2012年2月15日,第三人新能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电力公司转让其所持有61.8%股权,转让价以评估价为依据;中静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2年5月25日,第三人新能源公司将股权公开转让材料报送给第三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在该公示的信息中,“标的企业股权结构”一栏载明老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被告电力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快专递、公正等方式通知了原告中静公司相关挂牌信息。

7月2日,中静公司向产权交易所发函称,中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第三人产交所暂停挂牌交易。7月3日,被告中国水利电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日,产交所发出不予中止交易的决定书,不同意中静公司的申请。

中静公司诉电力公司擅自转让股份侵害了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水利公司和产交所以中静公司未进场交易为由认定中静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中静公司是否丧失了其优先购买权?


解读+干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01

对外转让

外转让:自由转让(无须经过同意、通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02

对内转让

对内转让:原则上是“人头过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应当通过其它股东过半数的人同意。比如:一个公司有9个股东,股东A想要将他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B,那么需要剩下的8个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包含A的意见,也就是说需要有5个股东同意才可以。

03

同等条件下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中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一事必定享有优先购买权。新能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电力公司转让其所持有61.8%股权,这表示作为新能源股东的中静公司也同意了股东电力公司的股权转让,同时中静公司也表达了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1
未在约定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2
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手续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不需要公司或者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案发生在《公司法解释(四)》颁布之前,在本案发生时,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只有第二种,也就是说在当时只有在法院强制执行手续中超过法定期限才会丧失优先购买权。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且原告中静公司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中静公司未进场交易并不能得出优先购买权已丧失的结论。


股东转让同等条件的通知义务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转让股东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知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本案中,中静公司请求产交所停止挂牌交易,但是产交所未停止其挂牌交易行为,并在第二日被告中国水利电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公司就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电力公司没有将与中国水利电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事项以法定方式告知中静公司,存在实质性违法。


“同等条件”考虑因素: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法院判决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在法无明文规定且中静公司为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向其他股东充分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内容应包括拟转让的股权价格、数量、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等。

本案中电力公司并未将拟受让人水利公司的情况通知中静公司,最终侵害了中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故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的股权交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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