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修改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增加了第三项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而且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人员上线的限制。村委会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开发建设安全这块合作更有保证,最好的办法就是 三者联合使用,共同设计股权融资架构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