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虎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股权激励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乡村旅游开发融资主体,村委会?专业合作社?公司?

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52人看过

2017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修改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增加了第三项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而且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人员上线的限制。村委会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开发建设安全这块合作更有保证,最好的办法就是  三者联合使用,共同设计股权融资架构及主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