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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是否还要承担实缴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152人看过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认缴制下的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并不能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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