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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虎律师
执业资质:1330120**********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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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152人看过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认缴制下的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并不能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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